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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四英与被告张仁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四英,张仁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149号原告:谢四英,女。被告:张仁佑,男。原告谢四英与被告张仁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四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四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四英负担。审 判 长  侯英毅人民陪审员  卢二生人民陪审员  陈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