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国栋与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国栋,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监15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国栋。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孙国财,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7号1门。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二审上诉人胡国栋与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沈中民二终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