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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申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素敏与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循伟、何学义、刘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申21号之一本院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对再审申请人杨素敏与被申请人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循伟、何学义、刘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8民申2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8民申21号民事裁定书中“四川名山锦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简克红审判员  刘 夏二0一七年月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