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小明、林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小明,林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小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良,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利平,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小明与被执行人林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1月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泉二南路东盛商城(东盛帝豪)8栋11号店面。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利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宣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