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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延仲、许洪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延仲,许洪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延仲,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许洪铖,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袁延仲与许洪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90610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