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丽金、郝福捷、张秀庭、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金,郝福捷,张秀庭,郝某某,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朱丽金,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申请执行人:郝福捷,男,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庭,女,1959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2010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法定代理人:朱丽金,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郝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指定诉讼代表人:石怀绒,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金、郝福捷、张秀庭、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朱丽金、郝福捷、张秀庭、郝某某给付执行款160000元,本案执行费2300元,诉讼费2463.75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东回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16476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