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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曾平与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平,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曾平被执行人: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曾平申请执行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9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圆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