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勇业钢铁有限公司、陈碧云、陈碧英、吴梁辉、陈明青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勇业钢铁有限公司,陈碧云,陈碧英,吴梁辉,陈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力雄。被执行人: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木。被执行人:陕西勇业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云。被执行人:陈碧云,女。被执行人:陈碧英,女。被执行人:吴梁辉,男。被执行人:陈明青,男。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勇业钢铁有限公司、陈碧云、陈碧英、吴梁辉、陈明青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