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俞崴与冉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俞崴,冉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574号原告:黄俞崴,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冉小霞,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铜仁市德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俞崴与被告冉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俞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俞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俞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黄俞崴承担。审 判 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