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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权利人孟X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孟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孟广娃,该组组长。权利人孟X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三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本案案件款,并已支付申请人孟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城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