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4765-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4765-4768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梁真民。被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917496。法定代表人:聂世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四案共计人民币20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四案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审 判 员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沈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