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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彭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彭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70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14栋5层1号。负责人:蔡静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娇,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彭晶,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彭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彭晶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彭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