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博与李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博,李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博,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正英,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楚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博因与被上诉人李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高博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所供职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华为基地,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其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因此,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