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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陶在全诉刘长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在全,刘长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陶在全,男性,汉族,1969年07月31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刘长禹,男性,汉族,1974年08月01日出生,住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陶在全诉刘长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奚浩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