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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雪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翎,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翎,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雪翎与被执行人王峰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雪翎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652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