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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曾屋5号102。法定代表人:鲜晓霖。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香,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丰,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袁存亮人民陪审员  方根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