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勇为与刘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为,刘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16号原告:钱勇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刘国华,男,48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钱勇为与被告刘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34元,本院应退回原告钱勇为人民币1234元。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