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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勇为与刘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为,刘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16号原告:钱勇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刘国华,男,48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钱勇为与被告刘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34元,本院应退回原告钱勇为人民币1234元。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