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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县园艺场与冯爱军、张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园艺场,冯爱军,张文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43号原告:安阳县园艺场,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电厂南。法定代表人:黎辰晓,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爱军,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高新区。被告:张文清,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县园艺场与被告冯爱军、张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园艺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阳县园艺场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