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中军、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中军,张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459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职位。被告:李中军,男,1984年5月9日出生,现住。被告:张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南皮县。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中军、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