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后田与朱先发、何邦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后田,朱先发,何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后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朱先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何邦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王后田与朱先发、何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叶成刚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先发、何邦玉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