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引良与被告刘辉、薛高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引良,薛高潮,刘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525号原告:薛引良,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薛高潮,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刘辉,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薛引良与被告刘辉、薛高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引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薛引良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