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悦农农机有限公司义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悦农农机有限公司义县分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悦农农机有限公司义县分公司,住所地义县城关乡凌北新区。负责人杨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盘锦悦农农机有限公司义县分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