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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春、聂明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聂明秀,刘祖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性,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聂明秀,女性,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祖柏,男性,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与被执行人聂明秀、刘祖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杨春自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186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聂明秀、刘祖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