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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5408258412,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和谐家园三期3号楼4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孙立,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802080026,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文苑华庭15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王铁军申请执行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