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御景生态家园14号楼501室(115区1丘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893426352。法定代表人雷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73450810。法定代表人吴洪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力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9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德坤元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2029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