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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露芽茶庄与四川中际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露芽茶庄,四川中际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露芽茶庄,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许灵,个体工商户业主。被执行人:四川中际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学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市名山区露芽茶庄与四川中际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