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听捷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听捷,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684号原告:王听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刘建,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听捷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原告王听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听捷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听捷撤回对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听捷负担。审判员张乾香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