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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听捷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听捷,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684号原告:王听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刘建,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听捷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原告王听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听捷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听捷撤回对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听捷负担。审判员张乾香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