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建新、秦静月与山西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秦静,山西省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69号申请人陈建新,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申请人秦静,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周立宁,男,1969年9月10日,汉族,为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省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建新、秦静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