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陈广星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星,杨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广星,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恩慧,女,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复议申请人陈广星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104执异9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陈广星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广星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广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一帆审判员 吴波宁审判员 汪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