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特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海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特字1号申请人:王海强,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申请人王海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梁茶英,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谭家坊,原住江西省××横龙镇井洲车田32号,系申请人王海强的妻子。梁茶英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海强申请宣告梁茶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在《新法制报》发出寻找梁茶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茶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梁茶英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王海强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梁茶英,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茶英失踪;二、指定申请人王海强为失踪人梁茶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阳爱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玲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