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桔青、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桔青,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桔青,女,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赵峰,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桔青与被执行人赵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桔青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35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赵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赵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赵峰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赵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赵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赵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赵峰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并传唤被执行人赵峰。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峰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赵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吴桔青与被执行人赵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桔青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赵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