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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国均黄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国均,周世祥,黄明英,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15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国均,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周世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明英,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申明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韩鸣,系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国均、周世祥、黄明英、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刘洪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