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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王风胜与孟建军、王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胜,孟建军,王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797号原告:王风胜。被告:孟建军。被告:王胖。原告王风胜与被告孟建军、王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建军、王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风胜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孟建军、王胖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孟建军、王胖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孟建军经人介绍,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风胜现金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孟建军(按印),2013.12.4”。该26000元借款已交付,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被告孟建军、王胖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28日在昌邑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本案涉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被告孟建军给原告出具的借据,昌邑市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建军就借款26000元形成合意,由被告孟建军为原告出具借据,原告已将26000元交付,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被告孟建军应履行借款清偿义务。本案涉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孟建军、王胖于2016年3月28日登记离婚,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义务的主张,被告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建军、王胖共同偿还原告王风胜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诉讼保全费280元,共计730元,由被告孟建军、王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骞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