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丽琴与被执行人郭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琴,郭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07号之二申请人许丽琴,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4********,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号。被执行人郭大来,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2********,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滨河路铁路小区**栋楼*单元***室。申请人许丽琴与被执行人郭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郭大来给付申请人许丽琴借款75000元、利息25000元、案件受理费838元,共计100838元。因被执行人郭大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丽琴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大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人100838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延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