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张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736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武垚。被告:张戈。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垚及被告张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我们与园区业主委员签定的委托合同,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履行其交费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广大交费业主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戈给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37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戈辩称: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存在,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物业公司不作为,对园区管理不到位,一楼圈地;园区路面损坏严重,下雨后积水,物业不进行维修;园区路灯损坏严重;单元门损坏不进行维修;地下室是消防通道被业主堵上,物业不进行拆除;地下室照明损坏,电表丢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戈的房屋面积为143.08平方米。2011年9月22日、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被告所在的园区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372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圆缘雅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被告张戈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一楼圈地;园区路面损坏严重,下雨后积水,物业不进行维修等问题,因被告未就此答辩主张举证予以证明,故被告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与该案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原告在服务过程中确实未尽完全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故对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标准应予以酌减,具体标准应按85%缴纳为宜。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62元(3720*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162元(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