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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志超与裴玉红、于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超,裴玉红,于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22号原告:杨志超,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东方红灌区灌溉站工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百源胡同**号,现住合兴一品小区7号楼4单元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雪莲,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玉红,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林海鑫城*号楼*单元****室。被告:于孝忠,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林海鑫城*号楼*单元****室。原告杨志超与被告裴玉红、于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1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给付借款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以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借款40000.00元,余款110000.00元至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裴玉红、于孝忠自2017年7月20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杨志超借款20000.00元,至2017年11月20日偿还完毕;二、被告于孝忠在张生明处债权18000.00元转移给原告杨志超;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由原告杨志超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战如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