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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义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88号原告:刘义,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义与被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1元减半收取计16300.50元,由刘义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