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礼俊诉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俊,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658号原告:王礼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罗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礼俊与被告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