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行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麻城市文化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麻城市文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37号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融辉第一城3号楼2楼3202号。负责人范成松,该歌厅经营者。被上诉人麻城市文化局,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闵五路。法定代表人张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与被上诉人麻城市文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现已自行关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负担。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张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