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兴旺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旺,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杜兴旺,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何建平,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杜兴旺与被执行人何建平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兴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963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下落,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现已查封其名下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