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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军与被告杜根群、秦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杜根群,秦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49-1号原告:杨红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根群,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晓芳,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红军与被告杜根群、秦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红军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杜根群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红军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