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军与被告杜根群、秦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杜根群,秦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49-1号原告:杨红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根群,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晓芳,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红军与被告杜根群、秦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红军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杜根群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红军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