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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志强与罗四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志强,罗四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64号原告:聂志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罗四香,女,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聂志强诉被告罗四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聂志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四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聂志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志强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志强负担。审判员  彭兵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