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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