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1193号王金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2号。被执行人:王金宝,男,199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金宝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宝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黎明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学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