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85号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尚玉清,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负责人:叶青,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负责人:王宇,男,职务经理。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公司已自行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