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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行审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规划局、李书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规划局,李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454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规划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书成,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0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规划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李书成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4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6)第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6)第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9468元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