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艳兵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79号罪犯张艳兵,男,1984年11月2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公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艳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467.12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截止2017年5月12日余刑为2年零2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艳兵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全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兵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