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赵红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赵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西坑街21号。法定代表人:董燕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78年7月9日出生,现住址不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赵红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红伟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