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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县人民法院、孟庆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人民法院,孟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庆亮。本院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与孟庆亮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