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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云华、梁林与许思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华,梁林,许思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林,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思沛,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云华、梁林与许思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梁林要求被执行人许思沛支付货款3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00元。2017年1月18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丹丹 微信公众号“”